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或受到群众投诉或上级批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2、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2)资料不齐而给予核准、审批的;
(3)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4)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5)在审批表上作假或越权签字;
(6)法律、法规和政策虽无明文规定,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
(7)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给本局造成声誉和形象损害的;
(8)在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
3、责任追究
(1)不当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由各行政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在本局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情节、性质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5)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a、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b、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C、其他经行政检查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a、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b、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c、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4、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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