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细则
为增强财政部门工作效能,建立责任管理机制,保证全体财政干部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财政部门及干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按照上级规定,特制本办法与细则。
一、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财政干部在工作中和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5、对职责范围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6、工作效率低下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9、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
10、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1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重大或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14、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因故请假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15、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管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6、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
17、对涉及效能责任的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的;
18、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9、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又未报请上级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不按规定使用公章;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21、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浪费、政治不良影响的;
22、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不能依法依规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事项的;
23、在实施税收、各类规费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降低、减免应收税费范围、项目、标准、或无规定依据实施收税、收费或未按规定时限征收的;
24、在实施财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无规定依据、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及程序、时限、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分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后仍未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处理。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4、如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出现意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和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5、凡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职务;被降职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应予以辞退。
6、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7、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责任追究的处理。
8、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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