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和执行县与场镇、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全县和县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县级国库帐户和财政专户,办理各项财政收支业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协调全县税费改革工作;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税务等部门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贯彻意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全县统一的开支标准和财政支出政策;拟订政府采购政策,编制县级政府采购预算;拟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实施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汽车控购初审报批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和仲裁;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对县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定县管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县管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县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国有独资公司的组建和有关监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资产评估业务;履行县国资委办公室职能。
(七)管理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加强对县级财政基建投资项目的拨款、县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农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国债转贷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八)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编制社会保障支出预算;制定全县性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九)执行国家和省市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规章制度;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并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县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负责全县彩票发行监管工作。
(十二)履行柏各庄农场财务处的职能,对农场加强财务监管;负责农垦资金的收支缴拨工作。
(十三)管理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县收费管理局。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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