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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网络、新闻媒体、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会计科
2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7号)
网络、新闻媒体、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会计科
3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4
私设会计账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5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6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7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8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9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0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1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2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5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会计科
16
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预算科
1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27号令)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18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19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2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21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2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4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6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8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29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收费局
30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1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2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3
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4
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3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0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1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2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4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5
有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6
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4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国资办
48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综合科
49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综合科
50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综合科
51
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综合科
52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综合科
5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文件
向社会公开
随时
预算科
5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部门内部
长期
预算科
5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5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5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5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59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0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1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2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63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64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65
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文件
向部门内部
随时
农财科
66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7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8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69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0
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1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2
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4年河北省人大第4号令)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3
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4
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5
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6
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
77
未经财政征管机构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和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坐支挪用等逃避财政监督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会议、文件
向社会公开
长期
收费局